中文 | 日文 | English
网站首页 |  公司简介 |  法律法规 |  新闻动态  |  服务专区 |  在线咨询  | 书式下载 |  商标常识 |  联系我们  

首页 >> 法律法规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07-09-23 09:27:43] 点击次数:[] 来源:

复。

  无效宣告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口头审理通知书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作答复,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其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撤回;专利权人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可以缺席审理。

  第七十条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不得延长。

  第七十一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的请求作出决定前,无效宣告请求人可以撤回其请求。

  无效宣告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之前撤回其请求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终止。

  第五章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七十二条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后,任何单位均可以依照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予强制许可。

  请求强制许可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各一式两份。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强制许可请求书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应当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关于强制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限定强制许可实施主要是为供应国内市场的需要;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是半导体技术的,强制许可实施仅限于公共的非商业性使用,或者经司法程序或者行政程序确定为反竞争行为而给予救济的使用。

第七十三条依照专利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使用费数额的,当事人应当提出裁决请求书,并附具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证明文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裁决,并通知当事人。

  第六章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

  第七十四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2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500元。

  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金,企业可以计入成本,事业单位可以从事业费中列支。

  第七十五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第七十六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七十七条本章关于奖金和报酬的规定,中国其他单位可以参照执行。

  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

  第七十八条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第七十九条除专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还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

(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三)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对于前款第(四)项所列的纠纷,专利权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第八十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第八十一条当

9 7 3 1 2 3 4 5 6 7 8 9 10 4 8 :
上一篇:
下一篇:
 

高普德成功代理“野太阳”商标

高普德成功代理“阿里巴巴”商

关注灾区,沉痛哀悼四川地震遇

高普德成功代理“佛兰克FULANK

高普德成功代理“赛博”商标异

高普德成功代理“白猫BM”商标
天气预报 定制城市

“瘦西湖”一次注册26

重庆8成景区“名字”未

 北京奥运浙商品牌大丰

“善耕”校名成功注册

福建省18家商标代理商

三九集团将不能再使用

绿十字标识即将启用

网语“88”“1717”获

“成吉思汗”在某些商

佛山企业年检同时普查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海关总属 国家版权局 专利局 中国商标协会 中国商标网
北京高普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小街2号1号楼航天标准化研究所2层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小街2号1号楼航天标准化研究所2层。

 邮编:100830 电话: (86010)51297057  传真: (86010)51297057
邮件:info@gotbrand.com.cn
MSN:info@gotbrand.com.cn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